近日,記者從國家能源局官網獲悉,國家能源局審議通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通知明確提出:對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實施行政處罰!并由電網企業賠償其損失。
政策原文節選如下:
項目名稱:對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的處罰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2.《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第二十條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
(四)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五)其它因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情形。
電網企業應當自電力監管機構認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之日起15日內予以賠償。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全面、客觀。公正的對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依法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
3.決定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予以采納。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組織聽證。調查終結,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4.送達階段:當事人在場的,宣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在7日內依法送達當事人。
5.執行階段: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催告當事人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追責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2.《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5號)第十九條電力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中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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